分享:邮箱101627064@qq.com 微信:Q1031627064
广大交通参与者:
为全面提升交通参与者安全文明出行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武定县公安机关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
二、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国省道、城市道路及农村道路。
三、整治重点
(一)机动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乘人员、电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安全帽代替头盔的;
(三)摩托车、电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乱停乱放、加装雨棚雨伞等妨碍安全驾驶装置的;
(四)无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机动车,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五)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逾期未检验、非法改装及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六)酒驾醉驾、“飙车炸街”等重点违法行为。
四、整治措施
(一)即日起在全县统一开展“一盔一带”查纠活动,将通过现场查纠及电子监控取证等方式,依法查处汽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和电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同步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二)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小区物业、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门卫管理,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骑)乘人员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乘人员进行劝导,阻止违规骑乘驾乘人员及其车辆出入。
(三)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教师、家长和学生开展全覆盖宣传教育,提醒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应当依法使用安全带。
(四)摩托车、电动车销售以及维修企业不得提供加装遮阳伞等妨碍安全驾驶装置服务,要采取发放告知书等方式倡导安全头盔使用,促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公共交通企业驾驶员要督促乘客全程正确使用安全带;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共享电动车)应当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快递、外卖等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配送企业应当给驾(骑)乘人员提供安全头盔,并监督按规定佩戴。
(六)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利用媒体和网络平台曝光。
(七)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参与到“一盔一带”安全守护中来,坚决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摒弃交通陋习,安全文明出行,共创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来源:定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