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改善群众就医体验,提高诊疗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萍乡市卫健委下发的《萍乡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萍乡市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10月1日起,我市新增18家二级医疗机构实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加上之前的6家三级医疗机构,全市共有24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实行互认),同时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认可。新增18家互认二级医疗机构包括安源区人民医院、安源区妇幼保健院、湘东区人民医院、湘东区中医院、湘东区妇幼保健院、萍乡赣西医院、芦溪县人民医院、芦溪县中医院、芦溪县妇幼保健院、上栗县人民医院、上栗县中医院、上栗县妇幼保健院、莲花县人民医院、莲花县中医院、莲花县妇幼保健院、萍乡市经开人民医院、萍乡汉和医院、萍乡赣西肿瘤医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已纳入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30天内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超声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确需重新检查的,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
萍乡市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见附件。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既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4.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5.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6.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7.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8.患者及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9.检查检验资料不完整的;
10.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附件:萍乡市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
附件
萍乡市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
(一)生化检验项目(17项):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乳酸脱氢酶、尿素氮、肌酐、糖化血红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胆固醇、低密度胆固醇、载脂蛋白A、载脂蛋白B、血清蛋白电泳。(二)肝炎标志物(8项):甲肝抗体IgM、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抗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以上八项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三)肿瘤标志物(3项):甲胎蛋白、癌胚抗原、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四)甲状腺功能检测项目(5项):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游离四碘甲状腺原氨酸、游离三碘甲状腺素、促甲状腺素。(五)临床血液学(3项):ABO血型正定型、ABO血型反定型、Rh(D)血型鉴定。(六)分子生物学(2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人乳头瘤病毒核酸检测。(七)临床微生物(1项):结核分枝杆菌的抗酸染色镜检。(一)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CR、DR),胸部正侧位、脊柱正侧位、腹部立卧位,胃肠道钡餐除外。(二)CT平扫检查,头部CT、胸部CT、脊柱CT。(三)MRI平扫检查,头部MRI、脊柱MRI、关节MRI。
来源:“健康萍乡”微信公众号、萍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