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吃一堑,长一智。”
说的是要吸取教训,
不能再犯同样的错误。
但有些人偏偏不长记性,
非要在一条道上走到黑,
2024年12月9日14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渝 DB6***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在重庆涪陵义和街道倒座庙至石岭村卫生室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 21mg/100ml,王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然而,就在民警对王某某作进一步信息核查时,发现其于2024年4月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查获,并被处以罚款1500元的处罚,此次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经处罚后再次违反、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王某某并未吸取教训,抱有侥幸心理的他又驾驶摩托车上路。没想到,还是被交巡警抓个正着。
当事人王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某某处以罚款1000 元、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当事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经处罚后再次违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处以罚款1000 元、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交巡警提醒:
酒驾醉驾不可取,侥幸心理不能有,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酒后禁驾,文明出行。
来源:涪陵交巡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