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我身后这棵柿子树,就知道又到了摘柿子、吃柿子的季节。大家好,欢迎收看公益播报,我是主持人琦琦。柿子可是中国的“土著水果”,已经有3000多年的栽培历史了。我国柿子的种植面积、年产量均居世界首位。爱吃柿子的朋友一定有过被柿子“暗算”的经历,外表看起来圆润饱满的柿子,含在嘴里的那一刻,却是满嘴的涩味,那是因为你吃到的柿子还没有成熟,里面含有大量鞣酸,鞣酸和口腔中的唾液蛋白结合,让人产生涩的感觉。
这些未成熟的柿子特别适合做柿饼,因为好削皮。经过采摘、晾晒等多道工序,柿子就“变身”柿饼了。最有名的柿饼是产自陕西省富平县的“富平柿饼”,肉多霜厚,入口即化,也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所谓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就是产自特定地域,具有独特的地域特色和文化背景的产品,通常用“地名+产品”命名,如“五常大米”“阳澄湖大闸蟹”等。可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所承载的是某个区域的集体利益,属于公共资源,保护好它,是检察公益诉讼职责所在。
每年11月,富平县检察院都会开展代号为“护柿行动”的专项整治,检察官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柿饼的外观特征、包装标识、产品来源的审查,对用其他产地的柿饼假冒“富平柿饼”、以次充好等损害“富平柿饼”地理标志权益的行为依法立案侦查。同时,富平县检察院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告知消费者如何辨别正宗的“富平柿饼”。还有一些地区,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地理标志保护存在漏洞,检察机关积极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如四川省通江县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有力保护了“通江银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在此,琦琦特别提醒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属于违法行为,切记不要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那可真是聪明一“柿”,糊涂一时啊。
好啦,今天就说到这里了,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42条: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国家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
第79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21条: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
策划:检察日报社《公益周刊》编辑部
文案/主持:郭琦
协助拍摄: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检察院、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检察院
统筹:张庚磊
视频:马真 马惺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