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也是烟!
无证售卖电子烟=违法!
靠违法获取不义之财
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戳视频观看本期法治情景剧
《烟雾中的交易》
主要人物
杨杰:负责寻找货源,多次从广东购买电子烟交由刘南负责携带到海南。
刘南:负责联系下线,将杨杰购买的电子烟带到海南,分销给刘强、张力二人。
刘强、张力:从刘南手中购买电子烟,再对外销售。
案件回顾
杨杰与刘南无所事事,终日在网吧厮混。一日,二人在网吧打游戏时,杨杰手中的电子烟吸引了刘南的注意。杨杰表示这是自己最近从广东购买的电子烟,有进货渠道,希望刘南与自己一同引入海南分销。
杨杰负责进货,刘南则负责发展下线,开拓销售渠道。刘南的第一个下线便是表弟刘强,见刘南描述得如此有“赚头”,便立即决定入伙,他还拉上了好友张力与其一同“干事业”。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在一次等待交易的过程中,刘强与张力没等到顾客,却等来了警察,二人双双被抓。随后,警方经过调查,将杨杰、刘南二人也一并抓获。
(法治情景剧改编自真实案例)
案件结果
▲ 海口市融媒体中心主持人 刁翔 (左)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刘先泽(右)
被告人杨杰、刘南、刘强、张力,即原型案例中的李某某、谭某甲、谭某乙和朱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非法经营销售电子烟,其中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78150元,被告人谭某甲、李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23988元,被告人谭某乙非法经营数额116810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谭某甲、李某某、谭某乙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某、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某甲、李某某、谭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谭某甲、李某某、谭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被告人谭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四、被告人谭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五、从被告人朱某某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违法所得1640元;从被告人谭某甲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以上扣押财物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六、依法追缴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28360元、被告人谭某甲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谭某乙违法所得10000元,上缴国库。
如果发现有类似违规销售电子烟的情况
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应对呢?
一起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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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接力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铮
电子烟,作为一种电子产品,对于喜欢新鲜事物的青少年来说,尤其具有诱惑性,并且一些非法生产厂家,还会把电子烟伪装成玩具,来吸引未成年人吸食,一旦上瘾就很难戒掉。
在我们国家从事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并且在电子烟的销售方式上也是有严格规定的,《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遇到非法生产、出售电子烟的行为,可以通过拨打国家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12313”进行举报,如果商家或个人的涉嫌违法行为比较明显,比如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和向未成年人销售相关产品,可以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需要注意的是,在举报时,需要我们有意识地留存相应的材料证据,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在举报时需要保持冷静,不要采取过激行为或者危险行为,以免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024年《阳光检察 以案释法》
全新上线!
……
《阳光检察 以案释法》
具体播出时间
海口电视三套
星期四 21:30(首播)
海口电视一套
星期四 16:00
今天的法律知识
你记住了吗?
下周我们不见不散
出 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海口广播电视台
总监制:丁宁 张凌光
监 制:叶丽锋 吴易蔚 何春光 刘谭杏
视觉监制:刘伟慧 颜翰
制片人:孙丹丹 冯亮
内容编审:刘谭杏
编 导:刁翔
摄 像:黄广淋
包 装:颜翰 刘宗衡
手 绘:李洁琬
微文编辑:温苡
微文主编:姚妙娟
微文审校:杨雨霞
微文审核:刘谭杏
微文监制:叶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