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偷渡反走私
人人有责
关于反走私反偷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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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胡某某,初中文化,无业,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先后多次组织、策划、指挥他人以办理某国旅游签证的方式偷越国境至某国非法务工,不但指使偷渡人员隐瞒真实身份,为偷渡人员伪造虚假证件,以虚假的出境事由骗取出境证件,而且在该犯罪活动中起到了积极接触、联络、安排的作用,违反了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胡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元,予以没收。
法律
知识
偷渡的定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