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颁布和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可以更好地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等等。对于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完善农村治理、推进乡村振兴以及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帮助和服务。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