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叉车使用管理的通告
各相关企业、广大叉车操作员、叉车所有人:
为进一步规范叉车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叉车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叉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等车辆。
二、本《通告》整治重点是叉车操作员使用无牌照叉车、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叉车、驾驶叉车上道路行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三、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叉车需经检验合格、悬挂场(厂)内机动车辆号牌后方可投入使用,叉车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资格证(N1),如存在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驾驶叉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瑞金市公安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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