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汇”平台违规处理办法
(2024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志愿服务规范化发展,保障志愿者记录时长的真实性、公平性,维护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志愿服务条例》、《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文件,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对已注册(入驻)“志愿汇”平台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员起监督约束作用。
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志愿服务活动,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性活动。本办法所指的志愿服务活动,是指通过“志愿汇”发布并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时长,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服务过程中记录的时间(不含非活动时间,如休息、就餐、路程往返时间等),可通过“志愿汇”平台记录志愿服务时长的志愿者须年满三周岁。
管理员,是指负责管理“志愿汇”平台内志愿服务队伍、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负责人(须为年满18周岁,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使用平台发布志愿服务活动时需同意《志愿组织管理员诚信协议》。根据其入驻时所获取的管理权限,对其下属组织及组织内所属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具有监督行为、履行职责、保护权益的责任。
第二章 志愿服务违规行为界定规则
第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保证发布志愿服务活动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五条 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认定该活动为违规志愿服务活动。
(一)志愿服务活动时间、内容、地点与实际志愿服务活动不符;
(二)发布的志愿服务活动并未实际开展,进行虚假志愿服务时长记录行为;
(三)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的活动;
(四)违反《志愿服务条例》等条法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志愿服务时长记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认定该志愿者有违规行为。
(一)未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获得该活动志愿服务时长;
(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但记录的志愿服务时长超过其真实时长;
(三)参与买卖志愿服务时长,或干扰志愿服务正常开展等行为;
(四)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违反《志愿服务条例》等条法的行为。
第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认定该志愿服务组织为违规志愿服务组织。
(一)盗用其他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函件等入驻平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虚假记录志愿服务时长;
(三)以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活动;
(四)存在违反《志愿服务条例》或其他政策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志愿服务违规行为处理规则
第八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在志愿服务活动或时长记录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志愿者违规获取志愿服务时长,平台将撤销违规获取的时长记录,封禁志愿汇账号,并将有关情况向其所属的志愿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通报。
初次违规的志愿者,可在账号封禁后一个月内向平台提交所属组织盖章的《违规保证书》,并提供违规行为相关的交易记录、聊天截图等信息,申请解除账号封禁。若有再次违规,则永久封禁账号。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发布活动信息与实际活动信息不符的,平台给予组织和管理员一次警告。被两次警告的,暂时封禁组织和管理员账号。若两次以上警告的,则永久封禁组织和管理员账号。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虚假记录时长,或参与买卖志愿服务时长等行为。平台在调查期间暂时封禁其组织和管理员账号,经查证属实的永久封禁账号,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若志愿服务组织被盗刷时长,管理员须配合平台提供活动的真实信息和参与情况。若不配合的,视为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志愿者或管理员在平台发布广告、诈骗、谣言等违法违规内容并经查证属实的,封禁其账号,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四章 志愿服务违规行为举报流程
第十三条 若发现违规组织或志愿者,可以将举报材料发送至志愿汇邮箱(zhiyuanhui@cycct.cn)进行举报,举报材料中需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及举报人联系方式。平台将会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自身出现违规行为后,主动联系平台并提供有效线索、证据的志愿者、管理员,酌情适当减轻惩罚。
第五章 志愿服务违规行为处理流程
第十五条 经查实违规的志愿者、管理员或志愿服务组织,将违规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并将违规情况在平台专栏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志愿者、管理员、志愿服务组织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平台运营中心提出重新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志愿汇”平台运营中心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4日起实施。
来源:志愿汇
编辑:李琰之
校对:陈李聪
校审:吴敏玲
欢迎来稿(投稿邮箱):fujianqxx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