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商品房业主购买车位车库需求,2024年11月15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自今日(15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广州市辖区范围内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即商品房项目销售阶段,依法已办理地下车位车库首次登记的,可申请车位车库同步销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车位车库同步销售方案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建筑区划内业主,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单独公示有关材料。
购买商品房的业主自愿选择是否同步购买配建车位车库,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捆绑销售;车位车库销售款项纳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
此外,根据同日发布的《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工作指引》(下称《指引》),建筑区划内可用于销售的车位车库数量(机械车位、无障碍车位、社会停车位等不可售车位除外)未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车位车库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尚未购房业主可以购买可售配建比例数量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建筑区划内需要购买更多车位或车库的业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车位车库同步销售方案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建筑区划内业主,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单独公示以下材料:
(一)车位车库同步销售方案(基本内容见示范文本);
(二)车位车库首次登记证明文件;
(三)车位车库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实测);
(四)建筑区划范围的总平面图;
(五)确保建筑区划内业主可以完全知晓车位车库同步销售方案的承诺书;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指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确保业主认购或不认购车位车库的选择权,业主购买车位车库的,双方应当签订车位车库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约定办理网签等手续,收取的购买车位车库款项纳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接受监管。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南方+记者 郎慧 通讯员 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