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省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实行充电价费分离。根据《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4〕731号)精神,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除电费和服务费外,不得自立其他收费项目向用户收取费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加快改造升级,应于2025年1月1日前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按照湘发改价调〔2024〕731号文件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现行电价为0.634元/千瓦时),尚未落实充电价格政策的居民住宅小区,均应于2024年12月1日起落实到位。居民住宅小区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在制定居民住宅小区充电服务费时,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会同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从低确定服务费标准。
四、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按照湘发改价调〔2024〕731号文件中的模板设立收费公示牌(表),向用户公示收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出之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