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对华安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督导检查工作,发现一存在+830m中段运输巷1处照明线路使用非阻燃电缆,为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在矿井中段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中,+830m中段采矿工作面位置与实际不相符,且图中多处地点没有标注巷道名称;+830m中段运输巷有一个低压开关箱为非矿用产品等3条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二存在监控室主机无备用电源;+830m采矿工作面无照明设施等2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该公司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该公司上述行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违法行为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2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43000)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上述行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违法行为相关规定裁量基准:“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查、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给于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的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给于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58000)的行政处罚。
应急管理局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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