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政府2024-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文摘   2025-02-01 12:31   四川  

雅江县人民政府

2024-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草原防火命令》《甘孜州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全县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草地及草地边缘向外50米范围内为草原防火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对相关区域实施封山管理,除封山区域内居民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及可能诱发火灾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禁止在防火区内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烧火驱蜂驱兽、煨桑、点放孔明灯、电猫狩猎、吸烟、烧木炭、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禁止防火区施工单位未经用火审批、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用火作业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等行为;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实弹演习、炼山造林、点烧隔离带等行为;禁止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二)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民俗行为等,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林草部门提交用火申请,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林草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按照“定时、定点、定人、定责”四定原则,在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防火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必要的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林区、草原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乘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火源。
(五)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力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烧纸、煨桑、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发现野外违规用火且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行管部门、各乡镇要全面摸清隐患底数,动态更新数据,重点围绕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两重目标”(寺庙、加油站、加气站、炸药库、学校、军事设施)、施工工地,“五周五缘”(五周:城镇、村落、单位、寺庙、重要设施;五缘:林缘、路缘、房缘、电缘、地缘),“七类人员”(聋、哑、呆、痴、傻、外来人员(游客、外来施工人员、过境人员)、未成(老)年人)等实施精准分类管控,建立防控监管网格“一张图”,制定完善“清单制+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验收销号制”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报县森草防指办和县火险隐患排查整治组备案。防火期内,要适时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每半月开展1次全覆盖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高火险期和极端天气下每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按照“一患、一档”分级管控的要求,确保隐患排查整治不留死角、彻底销号不反弹,全闭环管理的工作要求。各乡(镇)、部门、林牧区施工企业要切实做好计划烧(清)除作业设计,有序开展可燃物、堆积物计划烧(清)除工作,有效降低火灾发生风险。电力(铁路、施工企业)和通信线路设施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通道,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草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县人民政府根据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管理。按照红、橙、黄、蓝预警等级和响应措施,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管控,落实乡镇、村组、地企协作机制,推动协作区内各成员单位联防、联训、联演,提高联合防范和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能力。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护林(草)员巡山护林制度,落实煨桑点、坟地、墓地包点制度,实行网格化、台账化、审批化管理。遇高火险天气时,及时发布禁火命令、封山命令,向社会公众预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林牧区施工企业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各乡(镇)、企业要根据县森防指办发布的预警等级和响应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分区分级抓好森林草原火险精准防控工作方案》,并细化落实工作措施;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同配合,及时响应支持,推动工作落实。在防火期有可能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五级及以上大风,涉电企业要科学编制停电避险方案,合理合规地执行停电避险措施,送电前做好巡视检查,确保送电安全。各属地乡镇做好宣传及群众工作,落实企地协作。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持续加大防灭火投入, 进一步修订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办法、流程),提高科学性和安全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灭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空天地”结合开展火情监测和“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消防大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设立快反小分队,一旦出现险情,快速处置;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各乡(镇)、企业要加强群众(职工)义务扑火队和快反小分队培训力度,配备必要的防火设备,确保在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
八、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灭火宣传月、“3·30”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严格落实“一案双查”“五挂钩”制度,层层实行挂钩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出资人主体责任和护林(草)员、“线长、杆长、台长”个人管护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落实县包乡(镇)、乡(镇)包村(组)、村(组)包户、户包人、护林(草)员包山头地块的包保责任;森林草原毗邻地区、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包保责任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严格按照防火期每月不低于2次,高火险期每月不低于4次的要求,到包保责任乡(镇)、村(组)、户开展督导检查;遇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县级包片、包乡领导、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暗访督查和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大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采用“两书一函”工作机制,及时向责任单位发提醒敦促函、整改通知和约谈通知,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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