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个节日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62年。当时,美国前总统约翰·肯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这些权利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为了扩大宣传并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这个日子里,各国都会举办各种纪念活动,包括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开展宣传活动,以及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等。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都会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以提升公众对消费者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它全称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这个节日的设立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并希望借助这一节日的宣传让更多人了解诚信经营的重要性,从而让消费更加放心。
该节日的主要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在国际层面保护消费者权益。在这一天,不仅会举办各种纪念活动来提升公众对消费者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还会曝光那些假冒伪劣产品,因此老百姓也形象地称之为“打假日”。
对于诚实守信的商家来说,这是一个展示自己良好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日子;而对于那些存在欺诈行为的商家,这一天则意味着他们将面临社会的舆论谴责和法律制裁。通过这样的活动,希望能够构建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和安全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