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小王与小李彩礼返还纠纷

民生   2024-11-17 18:04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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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婚姻始于爱 让彩礼归于“礼”

——两个彩礼返还纠纷案例背后的相关法律规定

记者 张君蓉



法治观点: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4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共同的期盼。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希望通过案件审判,引导人们向上向善向美,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历史悠久。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是,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攀比之风悄然蔓延。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给付方家庭因彩礼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从大量纠纷处理中,我们可以看到,高额彩礼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籍,反而可能成为引发矛盾纠纷的导火索,不仅不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和长期稳定,甚至容易引发两个家庭之间的对立、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婚后短暂生活 双方互退财物

  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化峪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庭促使双方当事人互退财物,彻底放下心结,开启人生新篇章。

  青年小王与姑娘小李正值适婚年龄,双方家庭条件都不错。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家长对两个孩子非常满意。在双方父母的撮合催促下,小王与小李举行了结婚仪式,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礼前夕,小王送小李金手镯、钻戒等金银首饰及彩礼款20万余元,小李送小王黄金吊坠并陪嫁财物若干。因婚前两人了解甚少,未能建立起深厚感情,结婚后小王仅在婆家住了十多天,便返回娘家。分开后,小王起诉要求小李退还彩礼。


  化峪法庭承办法官首先与小王、小李分别进行联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二人均表示无法和好生活,不想再继续。基于双方意愿,承办法官本着“好聚好散”的原则,再与双方父母进行背对背沟通,一方面从情感上理解父母为子女的付出,另一方面从理性角度向双方父母释法说理。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均认识到婚姻的庄重和严肃性,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互相退还对方财物。承办法官陪同双方亲友前往当事人家中清点彩礼、嫁妆,并将相关财物送至法庭,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完成了交接。至此,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订婚后解除婚约 返还大部分彩礼

  11月1日,芮城县公安局大王派出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婚姻彩礼退还引发的矛盾纠纷,赢得双方当事人赞扬。


  小杨今年快30岁了,父母为他的婚姻大事着急上火。今年经过媒人引荐,认识了远在南方打工的本地姑娘小樊。经过初步接触,两人情投意合,于今年9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没想到订婚后的两人,因为身处两地,交往期间经常因为各种琐事而争吵。于是,小杨提出解除婚约,姑娘也表示同意。事后,双方就订婚彩礼数额及返还事宜频起争端,多次协商未果。9月25日,双方再次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吵,互不相让,一时间气氛紧张。


  为避免日后因积怨引发更大矛盾纠纷,大王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联动村镇干部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女方认为是男方先提出分手的,根据风俗彩礼不能全退;男方表示,不仅想要回彩礼,还要求女方返还之前收的礼物及转账红包。民警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后,耐心安抚双方及家属的情绪,从熟人介绍相亲等情理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法理入手,结合当地习俗,多角度进行释法调解。经过1个多月的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民警和村镇干部的耐心调解劝说下打开心结,于11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女方基本返还订婚彩礼,男方之前送的礼物及转账红包属于赠与行为,是男女之间为了增进感情的一种表示,不属于彩礼范畴,女方不予返还。至此,一起因婚恋彩礼引发的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民警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态度表达了谢意。


三种情况应返还彩礼 诉讼可能涉及父母

  日常生活中,涉彩礼返还纠纷,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哪些情况应当返还彩礼,返还的比例怎么规定?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外,今年2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涉彩礼返还纠纷中经常遇到的几种情况,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的过程中,一般是由男女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因此,在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习惯做法。生活中,彩礼接收人以及对该笔款项如何使用,情况非常复杂,既有婚约当事人直接接收的,也有婚约当事人父母接收的;彩礼的去向也呈现不同样态,既有接收一方将彩礼作为嫁妆一部分返还的,也有全部返给婚约当事人作为新家庭生活启动资金的,还有的由接收彩礼一方父母另作他用。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接收彩礼的,可视为与其子女的共同行为,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将婚约一方及父母共同列为当事人,符合习惯,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同时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等不属于彩礼。


  “婚姻是爱情的归宿,更是幸福的延续。”“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希望步入婚姻的双方及各自父母从家庭幸福长远打算,理性对待彩礼给付,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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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运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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