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解读 |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王鹏署名文章

科技   2024-11-11 15:51   北京  

能源法出台使中国能源转型“如虎添翼”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 王鹏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于2024年11月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后正式发布,这是中国能源转型的一个里程碑。中共中央高度重视能源领域的立法工作,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都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在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领域单行法的基础上,全国人大今年加快了作为基础性、统领性的能源法的制定工作,从4月份首次审议,到本次三审通过,体现了中央和全国人大加快能源领域法治建设的意图。


中国能源的绿色、安全转型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面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任务仍面临巨大挑战,在能源法的加持下,中国的能源转型必将续写辉煌,也必将有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




一、能源法为能源绿色转型插上翅膀

面对中国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承诺,中国近年来快速推动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截至2024年7月底,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06亿千瓦,是2020年底的2.25倍,提前6年多实现了习近平主席在2020年气候雄心峰会上宣布的目标——到2030年,中国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也要看到,面对碳中和的长远目标,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仍存在压力。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6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面对土地等资源约束和安全运行要求,对未来风电光伏发展的预期,业内普遍认为无法再达到2023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3.05亿千瓦这一高点。


能源法的出台,无疑给能源绿色转型发展插上了一只翅膀,从三个方面增强了绿色消费的内驱力。


一是从制度上明确了能源绿色发展的目标和责任。除了法律总则第5条中提出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和消费结构、积极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外,第5条要求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第22条要求能源主管部门牵头制定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和按年度监测公布实施情况,第23条要求能源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并压实了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消纳责任。


二是分能源品种明确了水电、风能和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各类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要求,亮点很多。比如在风能和太阳能的开发利用,要求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就近开发利用,为分布式发电就近交易、微电网等商业模式奠定了法理基础。再比如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明确鼓励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液体燃料、生物天然气,为近期身处发展困境的生物质项目,指明了方向,坚定了信心。


三是强化了能源绿色消费的技术和机制保障。第31条要求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第32条面对电源和电力负荷的双不确定性,对储能发展予以规定,要求抽水蓄能电站和新型储能的各类型都要在电力系统中发挥调节作用。第34条要求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





二、能源法为能源安全转型插上翅膀

能源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须臾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持续推动的中国能源转型,既面临油气资源短板长期存在的能源供给的战略性风险,也面临区域性、时段性能源供需紧张的能源供给运行层面风险。一段时期个别地区出现了“碳冲锋”和“运动式减碳”的苗头,中央予以了及时制止。如何统筹发展和安全转型,需要法治层面的保障。


能源法提出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健全能源储备制度和能源应急机制,提升能源供给能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可靠、有效供应,为能源的安全转型插上了一只翅膀,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重视能源规划在能源发展中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能源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只有科学的规划,才能保证能源供需的有效平衡,避免大起大落。法律第18条规定,编制能源规划,应当遵循能源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强化科学论证;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内能源发展的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保证措施等内容。这就使得能源安全发展在大时间尺度上有了战略保障。为确保能源规划不留死角,法律的第15~17条和第19条对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省级能源规划、市县级能源规划的制定、评估、调整,都予以了明确要求。


二是对煤炭、油气、煤电的安全发展提出明确要求。法律在28~30条中,明确了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明确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增加石油、天然气国内供应保障能力;明确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 ,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提高燃煤发电的调节能力。


强化细化了能源储备和应急的管理与实施工作。客观上讲,无论规划如何严密、运行调度如何科学,新型能源体系下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能源失衡或运行事故都无法避免,因此必须强化能源储备与应急工作。法律安排专章,对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远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提出了要求;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矿产地储备需要的规定、机制、管理制度、办法等予以了明确;就及时有效对能源供需变化、能源价格波动及能源安全风险状况进行预测预警提出要求;对建立能源应急管理体制、拟订能源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明确。


为促进能源绿色转型和安全转型,能源法从能源市场、科技创新、监管管理三个维度提出制度保障,以确保插上双翅的能源事业腾飞。在能源市场体系专章,对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环节市场化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能源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了要求;在能源科技创新专章,对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制定完善产业、金融、政府采购政策提出了要求;在监督管理专章,对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能源监管协同,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提出了要求。


可以预见,伴随能源法正式实施,能源行业的面貌将为之一新,国家提出的能源绿色安全转型目标——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5%左右,一定能够实现。





编辑:孔欣慰

校对: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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