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一国企被出具警示函

时事   2025-01-09 11:59   江苏  

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原文如下:

经查,你公司作为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泰)大股东,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减持新宏泰股份15,700股,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九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短线交易新宏泰股份。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卖出新宏泰股份15,700股,成交金额510,444.68元,又于当日买入公司股票15,700股,成交金额508,6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你公司卖出新宏泰股份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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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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