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本攻坚警示曝光丨大兴区曝光2起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法案例

文摘   2024-12-31 20:49   北京  

礼贤镇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法案例

执法检查基本情况:大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礼贤镇某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对挖掘基坑作业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但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查,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黄村镇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法案例

执法检查基本情况:大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村镇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场地内垃圾分类以及再生资源回收事项承包给某环卫公司,但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查,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进行外包外租活动时,要严格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的资质、特种作业等重点作业人员资格,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协议或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各自管理的区域、场所、设备和人员的安全职责以及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职责。

要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重点对动火、吊装、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有限空间等作业行为以及电气、消防、燃气等设备运行使用情况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外包外租活动安全规范有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大兴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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