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0日,某省甲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对B公司等9家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部分单位存在大量违章建筑且用作生产经营,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B公司等9家单位向区消防救援大队提供了由A公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21份《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均为合格。经调查认定A公司存在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对A公司责令停止执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伍佰叁拾肆元,对A公司总经理郭某某和消防检测负责人曹某某分别处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该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第二十条之规定,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3月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董事长章某某、总经理郭某某、消防检测负责人曹某某、来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一年二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