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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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概要
2022年,吴先生在某期货公司开立账户,主要从事菜籽粕的期货交易。自2024年4月25日开始,期货公司持续通知吴先生最迟应于4月30日上午交易时间将其持有的20手菜籽粕合约空单平仓。鉴于吴先生迟迟未自行平仓,期货公司于4月30日13:50将吴先生持有的菜籽粕合约强行平仓,吴先生相应产生了亏损共计50万元。为此,吴先生与期货公司进行多次协商但无果。2024年7月,吴先生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要求期货公司赔偿上述强行平仓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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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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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期货公司的强行平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二是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数量、时机是否合理。吴先生认为,其从未同意期货公司进行平仓操作,而且期货公司的平仓时间不利于客户,错过了平仓当天下午有利行情,扩大了其损失。因此,期货公司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期货公司则主张,其强行平仓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同时,其在强行平仓前已多次通知吴先生,并给予了吴先生合理时间操作平仓。因此,期货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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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受理该起纠纷后,迅速组织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逐一查看了双方提供的证据资料,通过背对背调解过程充分掌握双方情况,厘清了纠纷基本事实,从以下方面对本纠纷中期货公司的强行平仓操作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判断:
(一)根据吴先生与期货公司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其中第58条约定,交易者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第59条进一步明确,交易者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期货公司有权对交易者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交易者承担。
本纠纷中,吴先生持有的菜籽粕合约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则,自然人在交割月份的持仓须在交割月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清零。根据菜籽粕合约条款之规定,吴先生的持仓临近交割月为5月,最迟应在2024年4月30日清零持仓。因此,期货公司有权根据《期货经纪合同》对吴先生的相应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二)根据期货公司提供的电话录音、系统通知截图、短信通知截图,其于4月25日至30日期间每天发送提示短信提醒吴先生及时平仓并明确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触发条件和时间;在电话录音中,吴先生未对期货公司通知事宜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告知期货公司其将自行择机平仓,以协商变更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触发时间。而且,期货公司进行强行平仓的时间与前期通知时间一致,并给予了吴先生20分钟的时间进行自行操作,故其强行平仓的时间在合理范围内。
基于以上事实,调解员认为本纠纷中期货公司的强行平仓合法、合理。在调解员多次调解沟通中,吴先生也承认自己事先已经知悉了期货公司有关平仓通知,但因疏忽而未提前与期货公司协商有关平仓时间。最终,吴先生认可并理解了调解员的说理,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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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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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者了解交易规则,持续关注持仓
期货交易规则较为复杂,期货交易者在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有关期货交易合约,了解、掌握交易所相关规则,尤其是关于平仓、交割等重要信息。交易中,交易者在关注行情之余还需持续关注交易账户有关持仓。如接到期货公司的强行平仓通知,认真对待,有任何的想法皆可以及时与期货公司沟通,从而确定下一步交易安排,避免因不了解规则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期货公司依法尽责,不断精进服务
对于期货公司来说,需积极开展投教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宣传、普及期货交易知识,推动交易者树立理性投资意识;就易发生争议的强行平仓事宜,精进相关服务和流程,及时总结、解决多发问题,提供更为精准有效的服务,从而更好地维护客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