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100,000,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结果为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880号《民事判决书》,相关情 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9月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四川省成都市中 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9)川01民初4807号),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铁精工”)以公司、陈唐龙和佘朝富为被告 ,提起 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民事诉讼。公司于2023年1月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 原告国铁精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1800元, 由原告国铁精工负担。国铁 精工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自2019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近日, 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880号《民 事判决书》。
二、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颁布)第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二十 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第九十 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年修正)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高度重视技术研发与创新,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所 使用的核心技术均系自主研发。公司秉承“坚持主业,创新发展”的经营理念, 立足于在轨道交通智能运维行业的领先地位,利用自主研发积累的机器视觉、机器人控制、嵌入式计算、数字孪生、人工智能、故障预测与健康管理等核心 技术,不断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并通过投资控股孵化设立合资公司的创新资 本运作方式,开拓了铁路公交化与智慧车站、智慧应急与智慧城市、机器人与 智慧工厂、新材料等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新业务板块。通过持续 的努力 与拼搏,公司将打造出具有唐源特色的“1+N”创新发展模式,不断培育出上市 公司新增利润增长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巩固了公司创新成果的法律地位,也 证明了 公司自主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将对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消除在资本市场可能 存在的潜在疑虑,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后续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88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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