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第十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4年第十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某工程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张某某渣土车辆未密闭案
张某某在驾驶渣土车辆运输过程中,未密闭车辆。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第二款“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定市某道路辅路施工作业时,毁损燃气设施检查井,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案
陕西省米脂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定市某道路施工过程中,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造成堵塞,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河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改装燃气设施案
河间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院内燃气设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四)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的规定,河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案
邯郸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地下燃气管线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河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定州市某项目施工现场,未对裸土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31日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