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博物馆接受群众上交文物

文摘   2024-12-10 19:49   安徽  

 2024年12月10日,热心群众胡锡凯先生和陈华辉先生共同将一件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汉代青铜水洗及时上交绩溪县博物馆,绩溪县博物馆为他们颁发了收藏证书。






































文物介绍







 本次上交的汉代青铜水洗是当时社会上层家庭中的常用器具之一,主要用于盛水清洁双手或作为装饰摆设,其反映了汉代本区域内的文化风貌和社会习俗。经过初步鉴定该青铜水洗保存状态良好,具有较高的艺术审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以及历史文化意义。























 今后绩溪县博物馆将妥善保管、充分利用各类上交、移交、捐赠、代管文物,深入挖掘文物所承载的精神内涵,让它们在博物馆绽放新的生机,不负社会的热切期盼。我们也热忱欢迎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关注文博事业,为文物的保护和传承贡献力量!


文物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出土文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并要求发现者及时上报并上交文物给相关部门,同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来确保这些规定的执行。


01  


所有权归属•••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意味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地方发现的文物,无论是通过考古发掘还是偶然发现,其所有权都归国家。


02  


发现与报告义务•••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出土的文物除根据需要交给科学研究部门研究的以外,应当移交给当地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同一条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破坏出土文物;发现文物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并妥善保护现场。”





03  


法律责任•••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非法占有、倒卖或毁损出土文物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盗窃、盗掘、走私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处罚等多种形式的惩罚。


04  


奖励机制•••





为了鼓励公众参与文物保护,《文物保护法》第八条也提到:“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供稿丨纪向荣

编辑丨汪    涛

初审丨承   婷

二审丨程元满

终审丨王志超

绩溪县博物馆
绩溪县博物馆对外宣传窗口 大美绩溪 人文故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