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3期>【以案释法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不行?刑!

政务   2024-10-17 08:22   安徽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以来,被告人卢某某与他人合伙成立三家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虚设交易、空买、空卖等非法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100余万元,税额合计270余万元,下游公司抵扣金额1800余万元,抵扣税额共计240余万元,下游受票公司抵扣后进项税转出130余万元,卢某某实际缴纳税款14万余元,截至案发时国家税款实际损失近百万元。

  2023年11月21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某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温馨提示

  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个人或企业“心存不轨”,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危害税收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竞争,造成国家重大税款损失,将面临的是锒铛入狱。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命线”,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千万勿抱侥幸心理,以免走上犯罪邪路。

  
金寨检察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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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邓晓亚
编    辑 | 田扬军
审    核 | 高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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