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三分钟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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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成某向原告丁某借款,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为证,结合原告丁某当庭陈述的借款过程,可以认定原告丁某与被告成某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一、关于本金,应当认定为20万元。二、关于利息,虽然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双方在实际履行中,2018、2019、2020、2021被告每年支付原告24000元,应当认定为是支付借款20万元本金的年利息,因此,双方年利息为12%,且符合法律规定。三、关于被告孙某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被告孙某虽然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孙某对案涉借款属于债务加入,被告孙某应当与成某一起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成某、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2日,被告成某向原告丁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丁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今借人:成某2018年3月12日”。
2017年3月10日,成某向严某转账24000元;2018年3月12日,成某向严某转账24000元;2019年3月,被告给付原告现金24000元;2020年4月5日,孙某通过微信向严某转账19000元、1000元,合计20000元,给付现金4000元;2021年3月12日,孙某通过微信向严某转账24000元。
2021年5月11日被告孙某和原告之妻严某聊天记录中,孙某:“急死了,知道你急,我儿子说过一段时间回来,他一回来,存在银行60万就拿到了,一拿到就把你20万元还了……。”“请老板娘放心,本和利不会少一分的,就是你现在拿的利息高点到时候不少一分给你还人家。”2022年5月21日被告孙某和原告之妻严某聊天记录中,孙某:“已经这个样子了,二十万三年肯定还清,如果今天不开我在也不开了”。
庭审中,原告陈述,严某是他的老婆,原、被告是在招商场做生意的邻居,被告说要进面料,在2015年、2016年,被告孙某不断向严某借款,合计20万元,当时有在pos机上刷的、有现金,约定年利息是24000元,当时也打条子的,给了一年利息后,2018年3月12日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了利息,2019年、2020年、2021年被告孙某通过转账到我老婆严某账户每年归还利息24000元,2022年的利息没有支付。
丁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1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成某、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某2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息12%计付)。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 号
一审法院判决案号:(2022)苏0902民初3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