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一头连着人民福祉,一头连着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等不得、拖不得、缓不得。如何让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走得更快、更稳、更实,是利通区人民法院一直研究的“课题”。
首次“执前和解”
“执前和解”是在执行案件登记立案前,由1名执行员与1名书记员组成“执前和解”团队,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督促履行。“执前和解”不同于强制执行,前者能够引导当事人在执行前和解、自觉履行,更利于化解矛盾。
“你好,你公司申请执行马某、王某等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材料我局已收到,你们这个标的不大,你公司是否愿意和解?”执行干警王海燕拨通“执前和解”的电话。
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王海燕积极联系被执行人,却吃了“闭门羹”。
“根据法律规定,胜诉人只要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就可以冻结你们的银行存款及财产,但我们并没有‘一棒子打死’,而是先通知你方进行调解。希望你可以尊重法律,把欠缴的物业费尽快交清,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对你会有什么影响想清楚,另外你还要承担执行费!”
“我自己联系物业公司处理。”被执行人思考片刻后表态。
“法院的效率太高了。我们前脚提交申请执行材料,后脚被执行人就来找我们公司解决问题,他们已经把欠缴的物业费全部缴清了,非常感谢!”一周后,王海燕接到了物业公司的感谢电话。
今年11月以来,利通区法院试行“执前和解”模式,对于事实清楚、标的较小案件组织双方在执前先一步和解,从而实现“快履行、少强制、低成本、高效率”。截至目前,该院“执前和解”成功化解案件11件,执行到位金额13万余元。
首发“预查废”证明
“‘预查废’证明?我咋没听过,给我们这个证明是不是意味着不执行了?”某金融公司工作人员发出自己的疑问。
“‘预查废’证明就是法院在审查涉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法院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进行不良资产核销。若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你们依旧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偿债权。”执行干警杨雅璇耐心回复道。
11月26日,某金融公司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利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李某已有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利通区法院于当日向该金融公司出具了首份“预查废”证明,载明:被申请人李某已有他案债务涉诉并进入执行程序,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证明同时注明“本证明限金融机构使用”。
“这个证明好,知道被执行人没能力偿还,就不用一直等法院给我们出具裁定书了,大大缩短了我们获取呆账贷款核销依据的周期。”金融公司工作人员收到证明后连连点赞。
“‘预查废’证明并不是‘免债金牌’,它只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核销不良债务的凭证,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这种方式既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又可以有效提升金融机构不良评级、核销分流的速度。”执行局局长郭小娟介绍。
“司法建议”防再病
“局长,您看看这个案子,我感觉无法执行。”一上班,执行法官马琛便向执行局局长请教。
“无法执行?这类案件多不多,是不是都存在这样的问题?”执行局局长郭小娟紧皱眉头,翻起卷宗。
近日,利通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一批劳动争议案件存在执行不能或执行困难的问题。执行法官们不断沟通交流,综合研判分析,找准病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立案环节审查、完善仲裁庭审程序、建立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加大对虚假仲裁行为的惩处力度”。
司法建议发出后,有关部门就司法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并回函反馈,让法院的司法建议“落地有声”。今年以来,利通区法院已发出“司法建议”6份,不断提升广大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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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宁夏法治报
编辑丨牛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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