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今天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坚持“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营造适宜制度环境为重点,以区域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以便利患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从加强制度设计、强化技术支撑、加大政策保障力度、深入推动工作落实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分别明确了到2025年、2027年和2030年的任务目标,细化了紧密型医联体,市域,省域,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和全国层面的任务要求。
到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各地市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200项。到2027年底,各省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300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内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数超过200项。到2030年,全国互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结果互通共享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发布互认工作指引,加强技术指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部门,下同)组织制定发布本辖区内互认项目清单和医疗机构清单,明确可以互认的项目范围、参考时限、质量要求等必要条件,以及实施互认工作的医疗机构,并动态更新完善,制定发布“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互认的情形,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检查检验结果数据库、“数字影像”或“影像云”等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区域内跨机构共享调阅。逐步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数据与医疗业务系统的融合衔接,建立互通共享数据问题纠错及反馈机制,方便患者和医务人员调阅。按照行业已经发布的数据和共享文档等标准,明确检验检查结果的数据和共享文档相关标准。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数据传输效率速率和稳定性。
各地要加强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医保信息平台、省级“影像云”以及网络存储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做好相关信息化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数据交换。2025年底前,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调阅,20个省份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省调阅;2027年,基本实现检查检验结果全国互通共享。
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聚焦群众看病就医过程中,在不同科室、不同医疗机构、不同城市间的转诊关键环节,今天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首诊和转诊服务 提升医疗服务连续性的通知》,推动到2025年底,紧密型医联体内建立顺畅的双向转诊制度,以地级市为单位建立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到2027年,省域内建立医疗机构间顺畅的转诊制度;到2030年,分级诊疗体系发挥有效作用,形成规范有序的就医格局。
《通知》聚焦人民群众看病的切身利益和感受,提出了几方面便利举措。
一是接诊医师落实首诊负责制,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在看病过程中,对于接诊医师判断有转诊需要的患者,可经由接诊医师负责联系医疗机构转诊中心,协助患者直接转诊到医疗机构内其他科室,或外转至相应医疗机构治疗。
二是医疗机构内设立转诊中心,提高患者转诊便捷性。医疗机构要设立转诊中心,或指定固定职能部门承担患者转诊服务工作,经接诊医师评估后确有转诊需要的患者,由转诊中心联系协调相关医疗机构,提供预约挂号、预约开展检验检查项目等服务便利。
三是医疗机构间落实双向转诊机制,方便患者区域内转诊。首先,医联体内承担转诊接诊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建立预约转诊患者优先就诊制度。上级医院要为基层预留一定比例的门诊号源和住院床位,将医疗资源、人员下沉至基层,方便患者基层就诊。其次,对于专科诊疗需求突出或者综合诊疗要求高的患者,且接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的,优先转往所在医联体内的上级医院继续诊疗或为患者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继续诊疗。最后,医联体内上级医院主动为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急危重症稳定期、疾病康复期等患者提供下转服务,并通过定期联合查房、远程会诊等方式指导接续治疗和康复。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推动医疗机构内、一定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相互延伸,逐步畅通人民群众转诊过程,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首诊负责制和转诊服务。
一是完善首诊负责制,落实双向转诊机制。接诊医疗机构负责患者转诊服务的职能部门,做好沟通和对接工作,为患者提供连续转诊服务。
二是强化转诊服务统一管理。设立转诊中心,或指定固定职能部门承担患者转诊服务工作,强化转诊服务的统一管理,优化转诊流程,为经接诊医师评估后确有转诊需要的患者提供便捷的转诊服务。转诊中心负责与相应医疗机构联系协调,并提供预约挂号、预约或提前开展检查检验项目等服务便利。
三是按照转诊规则进行转诊。医联体内牵头医院负责制定本医联体内双向转诊标准及流程,建立完善双向转诊疾病诊疗目录,上级医院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一定比例的门诊号源和住院床位,承担转诊接诊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建立预约转诊患者优先就诊制度。转诊过程中严禁发生不正当利益输送,不得侵害患者和公共利益。
四是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医患沟通,完善相关激励政策,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引导患者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树立正确就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