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法治】民法典中的文旅知识

旅行   2024-10-29 18:07   广西  



在旅游中涉及的民法典知识有哪些呢?今天,就带大家一起走进民法典,一起学习关于旅游的那些事儿。


问题一: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中受伤,例如足球、篮球、橄榄球、拳击、综合性格斗、跆拳道、柔道等对抗性比较强的项目,由谁承担责任?驴友出游发生伤亡,又由谁承担责任?

答:原则上都是风险自担,实施的行为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但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


问题二:擅自进入未开发的野山、原始森林、荒漠等高危险区域而遇险的旅游者,高危险区域的管理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答: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问题三:在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受伤了,由谁承担责任?

答: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加害人或者经营者、管理者、活动组织者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问题四:在外旅游住酒店、民宿遭遇摄像头偷拍,能否维权?

答:偷拍行为系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在遭遇偷拍时除了报警这一维权手段,还可以追究经营者的侵权责任。经营者作为场所的管理者,应当自行采取排查摄像头等手段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杜绝偷拍事件发生,若宾馆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五:旅游者在户外旅游期间,因其个人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是否承担责任?又如何承担责任?

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说到,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要求大家旅游时自觉遵循景区管理规定,切勿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破坏景区景观设施,要秉持文明旅游的意识。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123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其实,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是法律人的专有,而是所有公民的权利保障书,读法,才能知法懂法,才会用法,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方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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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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