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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竞争性权威性评价及竞价机制工作导引(试行)》发布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用好科技成果竞争性评价、权威性评价和竞价机制部署,推动科技、产业、金融紧密对接,日前,按照省科技厅安排,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制定发布了《科技成果竞争性权威性评价和竞价机制工作导引(试行)》(简称《导引》)。
《导引》使用“三阶五步法”进行评价,为科技成果评价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参考。“三阶”指参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科技成果评估规范》等国家标准,将科技成果评价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三个阶段成果评价;“五步”指按照制定评价方案、开展技术创新成熟度评价、实施分类分阶段评价、形成评价报告、组织竞价交易等五个步骤开展评价。《导引》对上述三阶段的科技成果,分别明确了竞争性权威性评价内容(评什么)、评价者筛选标准(谁来评)、评价使用方法(怎么评)和评价后使用目的(怎么用),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针对性确定赋分权重,开展差异化评价,确保评价精准性和权威性。《导引》还明确了科技成果的估值方法、科技成果网上竞价交易和成果拍卖等竞价机制。
此外,《导引》还形成了“一表五图”的工作图谱。“一表”指“技术创新成熟度水平评价要点及举证要素”,根据科技成果的成熟度特征和举证要素进行对照,确定成熟度级别;“五图”指“基础研究阶段科技成果评价流程”“应用研究阶段科技成果评价流程”“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阶段科技成果评价流程”“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流程”及“科技成果拍卖流程”等五大流程图,明确各阶段评价的要点工作和工作流程。
下一步,省科技厅将制定方案,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在实践中对《导引》进行完善,不断优化各项成果评价机制,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科技成果竞争性权威性评价及竞价机制工作导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用好科技成果竞争性评价、权威性评价和竞价机制要求,推动科技、产业、金融紧密对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引。
第二条 科技成果竞争性权威性评价是指通过举办专业大赛、成果发布、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性能作出竞争性和权威性评价,通过市场机制对科技成果交易作出竞价式评价。竞争性评价侧重于对市场上同类科技成果技术原理、技术路线的创新性和可行性,以及技术性能的先进性进行评价。权威性评价由专业知识、市场经验、行业信誉等被广泛认可的专家或机构,侧重于对科技成果技术价值、市场潜力、商业风险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 本导引参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GB/T22900-2022)、《科技成果评估规范》(GB/T44731-2024)等国家标准,按照技术创新成熟度将科技成果评价分为基础研究阶段成果评价、应用研究阶段成果评价、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阶段成果评价。
第四条 对科技成果开展竞争性权威性评价,可分为制定评价方案、开展技术创新成熟度评价、实施分类分阶段评价、形成评价报告、组织竞价交易五个阶段。
第五条 本导引旨在为科技成果评价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不作为决策依据。
第二章 技术创新成熟度评价
第六条 技术创新成熟度可按照以下特征进行分类和评价。
(一)基础研究成果
第1级,报告级。发现新需求、新问题且明确表述。
第2级,方案级。提出满足需求或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
第3级,仿真级。在实验室原理模型仿真验证结论成立。
第4级,功能级。关键功能、方法经过实验验证能够实现。
(二)应用研究成果
第5级,初样级。完成图纸设计、工艺编制、调试完备。
第6级,正样级。测试合格、工艺固化、图纸修改完成。
第7级,环境级。工程样机系统运行、例行环境试验合格。
(三)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
第8级,产品级。小批量试产合格、生产条件完备、工艺成熟。
第9级,系统级。实现大批量商业化生产,产品质量合格。
第10级,销售级。第一批销售收入到账。
第11级,盈亏级。销售量达到盈亏平衡点。
第12级,利润级。开始赚取第一笔利润。
第13级,回报级。收回投资后开始盈利,再投资。
第七条 技术创新成熟度可委托有相关能力的评价机构,组织权威小同行、财务等专家进行评价定级。
第八条 技术创新成熟度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工作分解(WBS),依据成熟度特征和举证要素进行对照,确定成熟度级别。技术创新成熟度评价举证要素参考附件1。
第九条 对于确定成熟度等级的科技成果可按照不同阶段评价方法开展竞争性权威性评价。
第三章 基础研究阶段科技成果评价
第十条 该阶段科技成果多以概念设计、仿真模型等形式呈现,技术可行性、应用价值、市场潜力有待验证。
第十一条 该阶段科技成果通常来源于自然科学基金推荐、概念验证项目大赛、高校科研院所成果发布、技术转移机构推荐以及成果持有方委托等。
第十二条 竞争性评价指标侧重于技术原理可行性、技术路线创新性、技术性能领先度等。权威性评价指标侧重于研发团队实力、场景匹配度、潜在市场价值等。
第十三条 该阶段科技成果竞争性评价多以小同行技术专家评价为主,权威性评价多以产业专家、投资专家为主。遴选专家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小同行技术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10年以上研发经验、独立主持过省级及以上课题、有一定的行业威望等。
(二)产业专家应具备5年以上相关产业工作经验,深度了解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应用场景及市场信息等。
(三)投资专家应具备5年以上被评价项目赛道投资经验,并有成功投资案例。
第十四条 该阶段科技成果评价流程包括制定方案、信息收集、专家论证、成果估值等。
(一)制定方案。根据受委托评价目的选取不同侧重的评价指标组合,确定评价团队,形成评价方案。
(二)信息收集。通过查找论文文献、专利数据库、行业研究报告、产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等数据信息对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性能、技术路线、市场竞争、应用场景、市场前景等开展分析,形成评价基础材料。
(三)专家论证。按照该阶段科技成果的评价指标,有针对性确定各指标赋分权重,实行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相结合,对不同成果开展差异化评价,增强成果评价的精准性和权威性。
(四)成果估值。根据研发成本、未来预期收益、市场规模等指标,由产业专家、投资专家共同对项目进行估值。该阶段科技成果投入较少,竞价底价评估较为困难,可适当采用成本法估值。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第十五条 将专家评价的各指标汇总分析后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可应用于以下方面:
(一)科技项目立项。作为科技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立项参考。
(二)早期投融资。作为天使投资、种子基金、概念验证基金等投资参考。
第四章 应用研究阶段科技成果评价
第十六条 该阶段科技成果大多已相对成熟并具有推广适用性,但还未匹配更多应用场景,应用场景匹配度、技术先进性、转化推广潜力等需进一步验证。
第十七条 该阶段科技成果通常来源于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应用场景挖掘、高校科研院所成果发布、新型研发机构推荐、技术转移机构推荐、企业揭榜挂帅等。
第十八条 竞争性指标侧重于技术路线创新性、技术性能领先度、工程样机完成度等。权威性指标侧重于转化推广潜力、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场景匹配度、市场价值等。
第十九条 该阶段科技成果竞争性评价多以小同行技术专家、潜在客户评价为主。权威性评价多以产业专家、投资专家为主。遴选专家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小同行技术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10年以上研发经验、独立主持过省级及以上课题、有一定的行业威望等。
(二)潜在客户应为该科技成果潜在下游客户的企业技术专家等。
(三)产业专家应具备5年以上相关产业工作经验,深度了解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应用场景及市场信息等。
(四)投资专家应具备5年以上被评价项目赛道投资经验,并有成功投资案例。
第二十条 该阶段科技成果评价流程包括制定方案、信息收集、专家论证、成果估值等。
(一)制定方案。根据受委托评价目的选取不同侧重的评价指标组合,确定评价团队,形成评价方案。
(二)信息收集。通过查找专利数据库、行业研究报告、产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等对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性能、竞争对手、应用场景、市场前景等开展分析,形成评价基础材料。
(三)专家论证。按照该阶段科技成果的评价指标,有针对性确定各指标赋分权重,实行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相结合,对不同成果开展差异化评价,增强成果评价的精准性和权威性。
(四)成果估值。根据预期收益、市场规模等投资价值指标,由潜在客户、产业专家、投资专家共同对项目进行估值。该阶段科技成果已具备一定的投资价值,可采用收益法进行估值。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来确定其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包括现金流量折现法、收益分成法等。
第二十一条 将专家评价的各指标汇总分析后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可应用于以下方面:
(一)科技项目立项。作为科技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立项参考。
(二)早期投融资。作为天使投资、种子基金、创投基金、众筹科研等投资参考。
(三)成果转移转化。作为科技成果挂牌交易、协议转让、授权使用、作价入股等定价参考,作为创新应用场景、创新创业大赛、揭榜挂帅项目筛选参考。
(四)孵化招商。作为各级政府招商、科技孵化器入驻项目评估参考。
第五章 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阶段科技成果评价
第二十二条 该阶段科技成果多以主营产品或输出服务形式呈现,迫切需要将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转化为经济效益,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商业价值、社会效益、市场能力等有待验证。
第二十三条 该阶段科技成果通常来源于各类创新创业大赛、风投机构挖掘、科技企业委托、孵化器和融资咨询机构推荐、高校科研院所成果发布等。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指标侧重于技术性能领先度、市场占有率等。权威性指标侧重于知识产权、技术壁垒、核心竞争力、生产经营能力等。
第二十五条 该阶段科技成果竞争性评价多以小同行技术专家、上下游企业评价为主。权威性评价多以产业专家、投资专家、法律财务专家为主。
(一)小同行技术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10年以上研发经验、独立主持过省级及以上课题、有一定的行业威望等。
(二)上下游企业应为直接或间接与被评价科技成果相关联企业的技术专家等。
(三)产业专家应具备5年以上相关产业工作经验,深度了解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市场趋势、发展前景等。
(四)投资专家应具备5年以上被评价项目赛道投资经验,并有3个及以上成功投资案例。
(五)法律和财务专家应具备职业从业资格,并有5年以上独立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财务报告的经验。
对于有股权融资需求的项目,一般委托专业风投机构以开展尽职调查的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竞争性权威性评价。对风投机构的筛选,应重点从基金管理规模、投资经验、管理能力、成功案例等方面考量。
第二十六条 该阶段科技成果评价流程包括制定方案、信息收集、专家论证、成果估值等。
(一)制定方案。根据受委托评价目的选取不同侧重的评价指标组合,确定评价团队,形成评价方案。
(二)信息收集。通过现场问询答辩、上下游客户访谈、专业数据库查询、法律财务咨询等方式,对被评价科技成果的产品性能、产业背景、市场前景、竞争对手、核心竞争力、技术壁垒、生产经营规模、财务法律状况等开展分析,形成评价基础材料。
(三)专家论证。按照该阶段科技成果的评价指标,有针对性确定各指标赋分权重,实行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相结合,对不同成果开展差异化评价,增强成果评价的精准性和权威性。
(四)成果估值。参考预期收益、同类成果交易案例等因素,由投资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估值。该阶段科技成果大多已转化为产品,初步被市场认可,适宜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计算。市场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第二十七条 将专家评价的各指标汇总分析后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可应用于以下方面:
(一)科技项目立项。作为科技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立项参考。
(二)项目股权投资。作为风投机构股权投资参考,作为各类政府引导基金项目投资参考。
(三)成果转移转化。作为科技成果挂牌交易、协议转让、授权使用、作价入股等定价参考,作为创新应用场景、创新创业大赛、揭榜挂帅项目筛选参考。
(四)孵化招商。作为各级政府招商、科技孵化器入驻项目评估参考。
(五)企业并购。作为企业并购对价参考。
第六章 竞价机制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有自行转化、协议转让、许可使用、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促成成果转化的公开竞价机制主要包括挂牌交易、成果拍卖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挂牌交易。对完成竞争性权威性评价的科技成果,可通过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网(https://kjcgzh.hebkjt.cn)等技术交易平台进行挂牌交易。交易流程包括申请登记、材料审核、发布公告信息、征集意向购买方、组织交易签约(协议转让、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签订技术合同、结算交易价款、技术合同登记等。
第三十条 成果拍卖。依托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网,通过“线上登记、线下拍卖”的方式,每季度组织“河北成果拍”“冀果拍”活动。拍卖流程包括申请登记、材料审核、签订委托拍卖协议、竞争性权威性评价、发布拍卖成果信息、征集意向购买方、现场竞价拍卖、签署成交确认书、完成价款交割、技术合同登记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导引由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导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1年。
附件:
1.技术创新成熟度水平评价要点及举证要素
2.基础研究阶段科技成果评价流程
3.应用研究阶段科技成果评价流程
4.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阶段科技成果评价流程
5.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流程
6.科技成果拍卖流程
消息来源:科技河北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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