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第二批价格规范治理的10个检验项目属于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通用型项目,制定统一基准价(详见图片),促进通用型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和成本回收率均等化,各地制定政府指导价按基准价上下浮动不超过10%。
其中,在长部省属医院(一类价格)可按基准价上浮10%;紧密型县域医共体通用型项目按基准价下浮10%价格标准执行,统一管理。
湖南省医保局要求,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严格对标价格治理要求,于12月15日前,按基准价上下浮动不超过10%同步下调执行相关项目价格,同时将落实情况报告省医保局。现行价格水平低于目标价格的,暂不进行调整。
各地治理调整后的相关项目价格,是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不得上浮。
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医保支付政策按原规定执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治理调整后项目的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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