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记得,向家暴说“不”!

时事   2024-11-25 13:32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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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年11月25日,3位多米尼加女性被杀害。为了纪念这一事件,1981年7月,第一届拉丁美洲女权主义大会宣布把11月25日作为反暴力日。1993年11月25日,联合国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将每年的11月25日确立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司法机关如何处理家暴行为?

妇女遭遇家暴后该怎么办?

1

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同时,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


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家暴行为主要涉及哪些刑事犯罪?


虐待罪

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一般具有经常性、一贯性的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情节严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

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轻伤以上伤势)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杀人罪

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导致死亡的,也定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遭遇家暴应该怎么办?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遭遇家暴后,可以告知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妇联以及所在单位等,这些单位应当劝阻、调解。受害人也可以起诉离婚。


遭遇家暴,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如医疗记录、录音或照片视频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考虑到家暴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如虐待罪就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关于家庭暴力,你需要知道以下这些事:

1

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也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冷暴力”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不管有没有造成实质后果,只要出现这些行为就属于违法,受害人就可以报警。


2

警惕“以爱之名”的家暴


施暴者常常利用示弱、示爱来操纵受害者的心理和行为,让对方产生自我怀疑和情感依赖,最终让受害者自暴自弃,丧失希望,完全被施暴者控制。


3

任何理由都不是家暴的借口


施暴者往往会对自己的暴力行为提出各种辩解。实际上,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4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


一般来讲,只要发生家暴行为,就能说明施暴者无法合力控制和处理情绪。因此受害者在第一次遭受家暴时,就要及时采取措施,向施暴者说“不”,一次次的远离只会让施暴者愈演愈烈。


5

家暴不是家务事


家暴不是“夫妻吵架”“教育孩子”,它是人身伤害,即便披上“家”的外衣,其暴力的本质不会改变。



全国妇联权益部发布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其中包含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中的有关重点提要:


一、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3.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5.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

6.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7.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

8.受害人的陈述


二、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

每个人的共同责任

家暴不是“家务事”

全社会对家暴零容忍

是共识

更见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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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拒绝沉默、保留证据

勇敢地用法律保护自己

向一切家庭暴力说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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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春汕技师 中国妇女报

编辑/陈伊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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