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9月25 日17时许,通渭县公安局义岗交警中队民警在G247线义岗街道开展路面执勤执法时,对一辆由寺子川乡向义岗川镇方向行驶的甘A6XXX7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闻到该驾驶人身上散发出淡淡的酒味,随即民警对驾驶员曹某华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 7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进一步核查驾驶人信息,曹某华还存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民警还发现驾驶人曹某华曾在2019年3月14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通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寺子川交警中队罚款一千元并处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曹建华本次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通渭县公安局依法对曹某华其两项交通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通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