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4部门联合通告!

民生   2024-12-17 21:21   甘肃  
为切实加强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烟花爆竹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形势稳定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二、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需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临洮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经营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于销售场所明显位置。

三、严禁“前店后宅”、“上宅下店”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无证经营、一证多点、超许可范围、异地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通过互联网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走街串巷、沿街摆放、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销售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非批发单位配送的来源不明的烟花爆竹;严禁在民房、居民小区、自建房内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其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没收并集中销毁,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无证经营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等;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7. 严禁在临洮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城区内除国庆节、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庆典日之外,禁止燃放大型烟花爆竹。本通告所指城区,具体为:北至外环路(诸家沟南侧400米)、南至衙下路(新兴花卉南侧)、东至岳麓山、西至边海公路。

(三)机关单位正常上班和学生正常上课期间以及晚间十点至凌晨六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因婚丧嫁娶、乔迁、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燃放鞭炮的只能在专用的燃放铁桶内燃放,以减少环境和噪声污染。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燃放后应及时清扫炮仗垃圾,保持市容环境干净整洁。

五、单位或个人因庆典、开业等确需进行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除遵守本通告关于烟花爆竹禁放的规定外,必须报县公安部门审批许可,并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在城区未经审批擅自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流动兜售或者占道经营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或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未及时清除纸屑垃圾破坏环境卫生或者毁坏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对超经营范围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通告的相关规定,自觉抵制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临洮县公安局 110            
临洮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0932-2247027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临洮县应急管理局  0932-2233728 
临洮县公安局
临洮县应急管理局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0日

来源|临洮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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