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一青少年为给父亲出气,召集多名玩伴报复闹乌龙,12名14岁至21岁不等的青少年自制“炸弹”造成路人重伤二级,不仅报复不成而且既要赔钱又要蹲监狱。近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报复误伤路人的损害赔偿案件。
基 本 案 情
2021年2月17日(大年初六)晚,小华(21岁)因父亲与吕某产生冲突,便召集伙伴小强(18岁)、小盛(18岁)一行等12人购买鞭炮和“水雷”及饮料易拉罐为原料,在网吧门口制作“炸弹”、“水雷”后,来到吕某家门前投掷实施报复。
随后,小华与小明(20岁)一行人再次制作五个易拉罐“炸弹”前往吕某家门前继续实施报复,因吕某称已报警处理而只能返回网吧。
回到网吧后,小华将一蓝白色易拉罐“炸弹”放在附近一辆汽车旁并让小龙(14岁)、小虎(15岁)处理掉,小盛则将另一金黄色易拉罐“炸弹”放在该汽车车底。
次日,闭某(65岁)路经该网吧附近时捡起小华等人放置在汽车旁的蓝白色易拉罐,该易拉罐爆炸炸伤闭某致其多处残疾。
经鉴定,闭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经检验,从现场扣押的金黄色易拉罐内的黄色沙粒中检出氯酸钾、雄黄和硫磺。小华、小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4年,小强、小明等3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7个月不等。
2022年5月16日,闭某又向良庆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华等12人及其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6578.9元。
法 院 审 理
良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小华及同伴等12人均参与了易拉罐“炸弹”的制作或处理。原告闭某被上述被告所制作的易拉罐“炸弹”炸伤导致多处残疾,上述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闭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故上述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小龙、小虎等8人侵权时均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之规定,被告小龙、小虎等8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且无证据证实其孩子有相应财产能够支付赔偿,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经良庆区法院综合考量,酌定由被告小华等18人共同赔偿原告闭某各项损失共计311775.43元。
法 官 说 法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然而,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日益突出,由于他们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其个性中带有冲动和逆反特点,容易感情用事,做事不计后果。例如,有时青少年眼中“打抱不平”很可能会将他们推到违法犯罪的边缘。加之,父母教育监管缺位,家庭沟通不畅,导致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青春陷入囧途。本案中,以小华为首的参与易拉罐“炸弹”制作的成员均为青少年,都参与了易拉罐“炸弹”的制作或处理,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小龙、小虎等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和教育职责,同孩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本案发生在大年初六,由于少年们的无知和冲动,一颗“炸弹”惊扰了十几个家庭的好年,一时冲动之举换来花季少年数载牢狱之灾,还有农村父母不堪承受的巨额赔偿,事故的结果让人十分痛心却也给家庭教育敲响警钟。现正值暑期,孩子们放假了,但对他们的教育监管责任不能放假。家长要利用这段时间和孩子理性沟通,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念,引导孩子脑中紧绷法律的弦,心中长鸣法律的钟,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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