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摘   2024-11-25 11:23   吉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气象探测设施统

筹规划建设和资源

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实现全省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布局、资源合理配置、建设标准统一、数据共享共用、管理协同高效,共同筑牢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2024年10月2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强化科学布局,统筹规划气象探测

设施建设


01

明确气象探测设施范围

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气温、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降水量、能见度、水汽、天气现象、日照、雷电、蒸发、雪深、冻土、酸雨、云、辐射、地〔草〕温、土壤温湿度等)监测功能的仪器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气象站、雷达、测风塔、导航卫星遥感水汽站(GNSS/MET)、雨量监测站、地基遥感垂直观测站等。

02

统筹规划气象探测设施建设

省气象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共同编制雷达等重要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按照需求导向、集约利用、多元投入、节约成本、合作共享的原则,合理布局、优化调整各类气象探测设施。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气象局意见。各部门规划专业气象探测设施站网时,要纳入全省气象探测设施站网总体规划,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在气象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合法规范布设气象探测设施。

03

建立气象探测设施统计

报告制度

按照“谁建设、谁报告”的原则,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改建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自建成三个月内将相关信息报送当地气象部门;气象探测设施发生迁移、撤销的,应当自迁移、撤销后三个月内将相关信息报送当地气象部门。省气象局牵头制定气象探测设施统计报告办法,定期向各行业部门通报气象探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探测产品名录。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批许可。

04

规范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标准

 计量检定工作

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一般应具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有效使用许可证。气象探测设施建成和投入使用后,应委托气象计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检定和现场标校工作,确保气象探测设施在检定有效期内。省气象局牵头制定全省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计量检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气象探测设施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做好气象探测设施日常检查、周期巡检、定期维护等工作,确保气象探测设施稳定运行、气象探测数据准确可靠。


二、强化数据应用,建立信息

资源统筹共享机制


01

建立数据汇交共享机制

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气象局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数据。省气象局、省政数局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联合制定我省气象探测数据质量控制标准,对不同部门、不同种类气象数据的共享范围、格式、程序等进行规范,加快构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和共享共用的数据资源体系。省气象局牵头发布气象数据共享目录清单,建立气象数据交换共享管理服务平台,赋能数字政府建设。各部门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信息共享工作,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

02

建立数据应用机制

省气象局牵头协调各部门及有关组织和个人,充分利用技术和资源优势,联合开展多跨融合的科学研究、科技合作、学术交流与成果推广等活动,充分发挥气象探测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协同推进数据高效处理、智能分析能力建设,进一步丰富高价值气象数据产品体系,联合开发气象数据和行业数据融合的应用场景,持续推出支持气象数据要素创新发展的政策、标准,形成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数字安全保障有力、数字合作互利共赢的应用机制,共同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和气象社会服务现代化能力,以高价值气象数据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三、强化组织领导,做好联动协调


省气象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民航吉林空管分局、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对接,协同配合开展气象探测设施现状普查、建设规划编制、建设标准和数据格式规范、计量检定、数据共享共用、信息备案以及相关科研项目合作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协调对接工作。


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相关要求统筹优化气象探测站网,进一步发挥数据资源效益,为防灾减灾应急决策提供更有力支撑,共同筑牢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已建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气象探测设施相关信息报送当地气象部门。各级气象部门要做好督促指导。


策划:王灵玲、葛春凤

制作:赵怡凡、张欣彤

审核:王敏杰、葛春凤


吉林省气象局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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