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防夜防,家贼难防
本是五金店的送货人员
却利用工作之便
打起了店内财物的主意
近日,绛县公安局破获一起五金店财物被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宋某某。
案件回顾
2024年12月16日,绛县公安局接到某五金店老板报案,称其经营的五金店内货物被盗。民警通过调查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抓获。
经查,2023年5月起,宋某某在绛县某五金店担任送货员,每天奔波于店铺与客户之间。工作期间,他发现五金店老板平时工作繁忙,顾不上盘点库房。宋某某心中便萌生歹念,妄图盗窃店内商品。利用给客户送货的便利,宋某某多次将未列入出货单的水泵、水箱、管件等商品偷偷装上货车。
(五金店铺内送货的工具车)
为了将这些产品“合理”卖出,便以“厂家搞活动,薄利多销”为借口,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这些盗来的商品卖给夏县、闻喜、绛县等地的客户。
(客户向嫌疑人的付款凭证)
2024年12月,一个客户直接联系到五金店的老板,想进一步了解“厂家活动”,老板这才发现端倪,对库房的商品进行盘点后才意识到库房被盗,并于12月16日到绛县公安局报警。
接到报案后,绛县公安局迅速行动,展开全面侦查,通过走访相关客户,深入分析销售记录等关键线索。终于锁定了该五金店送货员宋某某。2025年2月5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抓获归案。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对其自2024年5月到10月多次盗窃店内商品并倒卖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已被绛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莫因贪图小便宜走上盗窃歧途,伸手必被抓!同时提醒广大居民和商家要增强防盗意识,做好防盗措施,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不要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普
法
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牛冬辉
校对:张睿丹
审核:许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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