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继续给大家推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 同 让我们一起学习《民法典》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今天的《民法典》讲解到此结束!
文稿、视频制作:桑其尔
制作:李晶晶
编辑/初审:萨其拉
复审:霍冰峰
终审:李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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