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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相关收入信息,包括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劳务收入、佣金收入、打赏收入、广告收入等; 对《规定》实施前的存量收入信息无需报送; 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可不报送; 明确了减轻平台企业信息报送负担、保障信息安全和质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对工信、人社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可不重复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 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 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商户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享受各项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 只有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税负会回归正常水平。
监制/李浙 主编/杜显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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