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广东某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案
2024年7月10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某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佛冈华府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佛冈华府其中两台在用电梯的五方通话存在故障,测试时未能接通,最近一次的维护保养记录为2024年6月20日,已超过15日未进行维护保养的规定,遂立案调查。经查,广东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对佛冈华府的上述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后,未按照“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的规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广东某电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的规定,已构成未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22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阳山县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炉具案
2024年2月1日,阳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阳山县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行在售的1台豪华型燃气火锅炉未安装有灭火装置、1台生力福®商用燃气灶(燃气用)进气管未按要求使用螺纹接口,遂立案调查。经查,该商行从广州番禺区沙溪以60元/台的价格购进1台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的豪华型燃气火锅炉、以45元/台的价格购进1台未采用管螺纹连接的生力福®商用燃气灶(燃气用)并摆放在商行内对外销售,经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上述豪华型燃气火锅炉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要求、生力福®商用燃气灶(燃气用)不符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要求。阳山县某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已经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20日,阳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该商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炉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连州市某家电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2月1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连州市某家电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售的7个东鼎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涉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遂立案调查。经查,该店以9.5元/个的价格从“韶关公贸”的店铺购进10个东鼎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并以20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调压器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连州市某家电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已经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8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该家电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器、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摩托车维修部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29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摩托车维修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维修部摆放的1台已售未提货的绿源电动自行车的原装蓄电池被更换为5只天能电池®液冷电动车专用蓄电池,遂立案调查。经查,该维修部在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情况下,擅自将5台绿源电动自行车原装蓄电池更换为5只天能电池®液冷电动车专用蓄电池后进行销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摩托车维修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30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责令该摩托车维修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清城区小市某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案
2024年1月30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清城区小市某电器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行在售的2台家用燃气灶没有熄火保护装置,遂立案调查。经查,该电器商行以65元/台的价格从广州市海珠区沥滘市场购进2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珠江牌燃气灶,在店铺以89元/台的价格销售,上述燃气灶不符合GB16410-2020《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5.3.1.9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标准要求。清城区小市某电器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已经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15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该电器商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清远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