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9月28日)起施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2021〕3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2021年12月20日印发。现就《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方案》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婚假、产假和护理假的执行问题。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和生育的,不享受《条例》和《实施方案》规定的婚假、延长产假、护理假待遇。
2.再婚夫妻与初婚夫妻同样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待遇,但复婚的除外。
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除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外,所在单位应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按照《实施方案》第7条规定: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另外,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按照《条例》第42条第六项规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工资原额”是指本人正常工作期间扣除养老、医疗等保险和税费后的全部工资。
6.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二、支持设立育儿假。
1.《条例》第42条第三项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实施方案》第7条规定:选择有条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率先实行父母育儿假试点,实施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儿假。为缓解家庭养育子女负担,提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率先实行父母育儿假,其他单位可根据实际合理安排。假期20天为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奖励政策的衔接问题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仍执行独生子女父母的有关奖励政策,独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可继续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有关奖励政策,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后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由发证单位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各项奖励优惠待遇。
2.《实施方案》公布前,夫妻按政策生育子女的按原《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执行;《实施方案》公布后按新增加的产假、护理假执行;未休完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已休完的不再补休。
四、夫妻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关于一个子女残疾再生育政策。《条例》第30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已生育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评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评为三级以上残疾”是指一个子女因残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不需要重新进行残疾鉴定。
2.关于边境县(市、区)夫妻再生育政策。《条例》第30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是指夫妻一方户籍在边境县(市、区),并在边境县(市、区)居住的,均可以生育第四个子女。“边境县(市、区)”是指与外国地域毗连的县(市、区)。包括集安市、浑江区、临江市、抚松县、长白县、珲春市、龙井市、安图县、图们市、和龙市、长白山池北区、池西区、池南区,共计13个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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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汪清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