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被告人程某从事网上兼职工作,下载“QQ”APP同上线(身份不明)取得联系,被告人程某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新田村镇银行卡交他人使用,并帮其转账、取现。被告人程某非法获利共计4280元。
审理判决:新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赃款而帮助转账、取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依法对被告人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来源:新绛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