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死亡,南川“1·20”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民生   2024-11-18 17:28   重庆  

说到酒驾这件事,相信
每一位驾驶员都明白酒驾的危害
可是,依然有人心存侥幸
抑或自恃驾车技术技高一畴
就忽略了酒驾的危害性
忽略了酒驾是一种犯罪行为


日前,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

《重庆南川南平镇“1·20”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月20日20时46分许,黄*驾驶渝A***2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川区南平镇兴业路红峰村*组**号路段,追尾撞击路边停放的皖C***38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空载拖挂平板挂车(皖C***1挂),造成渝A***21号小车内4人死亡,2车受损,调查结果发现车祸与酒驾有关。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渝A***21,车辆类型: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大众牌;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人数:4人;使用性质:非营运;登记所有人:黄*康。

2.皖C***38,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解放牌;使用性质:货运;登记所有人:五河县兴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住所:安徽省蚌埠县华芳国际小区壹号楼*号。

3.皖C***1挂,车辆类型: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品牌型号:衢龙牌;使用性质:货运;登记所有人: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住所: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闸桥路。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黄*,男,汉族,28岁,交通方式:驾驶渝A***21小型轿车。

2.张*,男,汉族,47岁,户籍登记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东刘集镇前梁村*号;交通方式:驾驶皖C***38(皖C***1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兴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皖C***38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属单位。

(四)事故车辆出行目的及轨迹情况。

1.渝AG0221号小型轿车。

2024年1月20日20时44分,黄*驾驶渝AG0221小型轿车搭载黄*波、杨*文、邹*忠从黄*家中(南川区南平镇红锋村*组*号)出发,沿红锋村路段行驶行经南平派出所。20时45分,车辆行驶至南川区红锋村3组35号丁字路口转盘处,车辆右转驶入兴业路往南平工业园区方向直行。20时46分,当车辆行驶至事发地碰撞皖C***1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左侧发生事故,全程行驶约846m。(渝A***21号小型轿车路线见图1)

2.皖C***38/皖C***1挂重型半挂汽车列车。

2024年1月20日19时41分,张*驾驶皖C***38/皖C***1挂重型半挂汽车列车(空车状态)在万盛区青年高速收费站上道驶往南川区南平镇。20时12分,张*驾车到达南平服务区休息。20时34分,张*驾车从南平服务区出发往南平高速收费站行驶。20时38分,张*驾车从南平高速收费站下道,沿红锋村路段行驶行经南川区红锋村*组*号丁字路口转盘处,车辆直行驶入兴业路往南平工业园区方向。20时40分,车辆行驶至事发地停靠于道路右侧熄火加水。20时46分,黄*驾驶渝A***21小型轿车碰撞停驶的皖C***1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左侧发生事故,全程行驶约36Km。(皖C***38/皖C***1挂重型半挂汽车列车路线见图2)。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20日20时46分许,黄*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G0221黑色大众小轿车,搭乘黄*波、杨*文、邹*忠从南川区南平镇红锋村*组*号出发,向南平工业园区方向行驶,至南川区南平镇兴业路红锋村*组*号路段时,与张*驾驶的停放在道路上的皖C***38/皖C***1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黄*当场死亡,渝A***21小型客车的乘车人黄*波、杨*文、邹*忠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起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道路及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川区兴业路(原工业大道)红锋村1组15号路段,沥青路面,路表完好干燥。兴业路于2018年5月开工建设,2019年11月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全长约为1587m,道路性质为城市道路。南往南平工业园区方向,北往南平高速路口方向,垂直坡度2.96%,双向6车道,设有中心金属隔离护栏,道路全宽22m,每条车道宽度为3.45m。道路限速50km/h,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物,道路两侧均有路灯但未开启路灯照明。

事发时为夜晚,天气晴,无路灯照明。经查,事发点近三年未发生亡人事故,该路段不属于事故多发路段。(事发后第二日白天路段概貌见图3)

事故原因分析

驾驶人黄*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限速50Km/h道路上以86Km/h行驶速度超速行驶,疏于观察致使所驾车辆碰撞停驶车辆尾部,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驾驶人张*违反禁令标志将车辆临时停放在行车道,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经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24年3月2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900120240000006号)认定,黄*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一)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黄*,渝A***21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张*,兴远运输公司皖C***38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违反禁令标志将车辆临时停放在行车道,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6]之规定,建议由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兴远运输公司,皖C***38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属单位。本案中虽未发现其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但经调查组核实,该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涉事货车后下部防护及轮胎花纹不符合技术标准;兴远运输公司共有89台牵引车,但该公司未按照要求设置专职监控人员,也未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兴远运输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五河县交通运输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酒后驾车

其实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希望所有人都能从

这一例例惨痛代价中吸取教训

做到喝酒,不开车

信息来源: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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