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但偏偏有人不走正道,
竟利用工作之便,“监守自盗”!
近日,姚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盗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协议,负责对县城几个路段多个边坡工程施工。2023年至2024年,陈某某在对几个路段等多个边坡工程施工期间,陈某某单独或指使沈某某、或两人伙同一起多次将工程中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处置权的钢筋(包括成品、半成品、废料)盗运至某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销赃所得由废品收购站老板通过微信支付给陈某某、沈某某,共计70次,合计金额19.49万元。其中向陈某某转账24次共9.96万元,向沈某某转账46次共9.53万元。在审查起诉期间,陈某某、沈某某退赔了某建设工程公司赃款2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
姚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因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遂对二人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时候切勿以身试法,应用勤劳和智慧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而不应该因一时贪念走上违反犯罪之路。法律是神圣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敬畏法律,自觉遵纪守法。一旦触犯法律,只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底线不可碰触,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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