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倘若有人长达数年 “去向不明”且失去联系,那应该怎样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或者死亡呢?究竟谁有权利提出这样的申请呢?又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这一宣告行为会引发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要是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人重新出现了,又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大姚法院将通过具体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宣告失踪或死亡的相关规定。
案例一
2022年5月,刘某以其妻子姜某外出后失联,长达28年下落不明为由向大姚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姜某的公告,一年公告期限届满后,姜某仍然下落不明,大姚法院依法判决宣告其死亡。
案例二
2024年10月,边某以其子李某于2012年离家出走后失联,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为由,向大姚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立案后,法院通过人民法院当事人失联修复系统协查,查明李某现居外省某地,后边某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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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谁可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自然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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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告期有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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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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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失踪或死亡人重新出现,该如何处理?
被宣告失踪或死亡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或死亡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来源:大姚县人民法院 :邬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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