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3号(关于进口老挝蚕茧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政务
2024-11-08 21:01
北京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关于老挝热加工蚕茧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热加工蚕茧进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关于老挝热加工蚕茧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本公告中的蚕茧指产自老挝境内,经过100℃干热处理、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热加工蚕茧。(一)输华热加工蚕茧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获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以下称老方)批准,并在老方有效监督之下生产。(二)由老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来源养殖场在向加工企业供应蚕之前6个月内未发生蚕微粒子病、蚕型多角体病和白僵病。1.输华热加工蚕茧应经过100℃干热处理,热加工时间不少于2小时。(一)热加工蚕茧应在独立的仓库存放,避免受到污染。老方根据老挝法律法规和有关议定书要求对热加工蚕茧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卫生证书,证明符合有关议定书的要求。热加工蚕茧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老挝输华热加工蚕茧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3.发现夹带或者污染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无法进行有效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被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5.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相关企业注册登记。
转载请注明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