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3号(关于开展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政务
2024-11-20 19:30
北京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依法对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商品范围见附件。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63号修订)执行。本公告发布后,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2号、2020年第95号、2021年第60号、2022年第60号废止。附件: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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