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最新监拍曝光

民生   2024-12-07 21:21   山西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稷山第一时间订阅号

交通安全 从“”开始


文明出行 幸“盔”有你


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


是对人身安全最有效的保障


戴好安全头盔=守住生命线


东渠路口 


  

  大佛路口


 

    

《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有关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规定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规范佩戴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头盔;

  (二)按要求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

  (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减速慢行;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六)不得饮酒或者醉酒驾驶;

  (七)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不得载客营运;

  (九)不得有牵引动物或者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驾驶加装车篷、车厢、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要求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另外

对于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还有以下处罚




稷山公安交警提示

曝光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第一

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

骑乘电动车

务必遵守法规

确保平安出行





大伙都在稷山第一时间等您!



来源:稷山交警大队

免责声明:本微信部分图片、文字及观点,来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公众平台,主要目的在于分享信息,让更多人获得需要的资讯,版权属于原作者,如涉及侵权请予以告知,我们会在24小时内将相关内容删除!

稷山第一时间
稷山本土独具影响力自媒体,每日收集稷山本土和周边热点资讯,各种便民信息、招聘信息、房产租赁、美食、生活娱乐、资料查询由您一手掌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