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至6月30日为全县禁渔期,非法捕捞将受严惩!

文摘   2024-06-07 19:32   贵州  

小编

      各位公众朋友,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禁渔期,大家要依照法律法规,做好禁渔期相关工作。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禁渔期的相关知识,首先来看一份文件,2024年2月26日,荔波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全县禁渔期管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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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渔期间,在禁渔范围内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不然会触犯《刑法》中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呢?请看下面两则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蒙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6日,荔波县公安局玉屏派出所民警在对荔波县樟江河开展巡逻防控时,发现蒙某、蒙某甲、蒙某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在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回笼角桥上游20米处河道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当场查获电鱼机一台,鲫鱼和泥鳅2.5公斤


裁判结果

荔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三被告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非法捕捞野生河鱼、泥鳅2.5公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蒙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蒙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蒙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三被告人于2023年10月30日前在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回龙角桥河段处进行增殖放流规格为8—10厘米大小的鱼苗2000尾(草鱼1500尾、鳙鱼500尾),以修复生态


案例二:禁渔期夫妻深夜电鱼,双双获刑!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5日晚,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携带电鱼机、电鱼杆、捞鱼网到三都县都江镇打鱼村二组湾塘(小地名)排调河桥脚河段进行捕捞,22时许被三都县公安局都江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对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非法捕捞的鱼类1.75千克及电鱼机、渔网等进行扣押并送检,经三都县农业农村工作局依法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使用的电鱼机、电鱼杆、捞鱼网为禁用捕捞工具,鱼类为排调河野生鱼类


裁判结果

荔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电鱼机,非法捕捞河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小编

     2022年至2023年荔波县人民法院共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7件10人,接下来请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环境保护法庭的郭庭长为大家具体讲解一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郭庭长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作业;二是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捞作业。

小编

那禁渔期还能钓鱼吗?

郭庭长

可以,但只能在指定允许垂钓区内用杆钓的方式进行垂钓。


小编

那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般会怎么处罚呢?

郭庭长

     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前提,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小编

    小编在此呼吁大家,别让“渔网”触碰“法网”,千万别把“禁渔期管理通告”当儿戏!

     如有发现辖区内存在非法捕捞行为,请各位公众朋友拍摄取证并拨打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854-3610606;县公安局:110

END

图文来源:荔波县人民政府、荔波县人民法院

微信制作:莫春兰

编       审:覃 娜
监       制:柏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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