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警察"人脸识别24小时自动抓拍
现对不戴头盔违法行为驾驶人进行
曝光!曝光!曝光!
请大家引以为戒
不佩戴头盔曝光
违法曝光
Exposure
姓名:常*
身份证号:3707241988******16
违法地点:城区路口
违法曝光
Exposure
姓名:丛*娜
身份证号:3707241986******06
违法地点:城区路口
违法曝光
Exposure
姓名:邓*喜
身份证号:3707241984******79
违法地点:城区路口
违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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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冯*芬
身份证号:3707241981******60
违法地点:城区路口
违法曝光
Exposure
违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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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郭*友
身份证号:3707241985******11
违法地点:城区路口
违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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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郭*连
身份证号:3707241988******82
违法地点:城区路口
违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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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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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倪*娟
身份证号:3707241985******28
违法地点:城区路口
违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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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申*
身份证号:3707241988******26
违法地点:城区路口
违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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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洋
身份证号:3707241981******33
违法地点:城区路口
违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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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昌
身份证号:3707241984******15
违法地点:城区路口
违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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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许*鑫
身份证号:3707241986******54
违法地点:城区路口
违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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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杨*
身份证号:3707241988******29
违法地点:城区路口
违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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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交通违法人员,请携带身份证,自今日起十五日内到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龙泉路5099号)接受处理。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不戴头盔的驾乘违法人员将处20元罚款处罚,逾期未处理将被依法处罚并记录个人征信。
“头等大事”别侥幸
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为生命增加一份保险
请您时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来源:临朐公安交警,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