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通知

民生   2025-01-09 23:58   河北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邯郸市市长质量管理奖

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邯郸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4日


邯郸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示范和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邯郸市市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管理奖)以市政府名义开展,是邯郸市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按照《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每届评选组织奖、个人奖各不超过5个,有效期3年。

第四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要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紧密结合全市重大战略需求,借鉴和吸收国际国内先进的卓越绩效管理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邯郸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邯郸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主要职责:审定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授奖建议名单。

第七条 市质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强办)负责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组织拟订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报市质强领导小组审定;组织开展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贯彻、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八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组织和个人争创市长质量管理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管理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不断创新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带动邯郸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建圈强链、高质量发展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无相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不少于3年;

(三)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特色的方法、经验或成果,为区域、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前,市质强办制定评选方案,按有关程序申报批准后印发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证实性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在本组织或所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向市质强办推荐。

第十三条 市质强办对申报材料主体资格、申报渠道、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组织审查,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市质强办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材料评审专家组,材料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评审打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建议名单,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呈报市质强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名单。

第十五条 市质强办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现场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现场评审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市质强办根据现场评审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授奖候选名单,提请市质强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组长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召开市质强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市长质量管理奖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授奖候选名单,提出授奖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市质强办将授奖建议名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市质强办提请市质强领导小组取消其授奖建议名单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予以通报和奖励。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管理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并颁发证书、奖牌。获得市长质量管理奖组织奖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获得市长质量管理奖个人奖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条 获得市长质量管理奖组织奖的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改进与创新、质量技术攻关、标准化建设、人员培训和优秀员工质量奖励、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不得向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宣传推广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市长质量管理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10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奖组织开展回访,动态了解获奖组织的经营状况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持续改进提升。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管理奖标识、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坚持高度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评审,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月21日印发的《邯郸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定管理办法》(邯政规〔2019〕2号)同时废止。


来源:邯郸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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